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深檢刑不訴〔2020〕Z112號
被不起訴人鄧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221197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渝中區(qū)**街**號**,住重慶市渝中區(qū)**路**。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深圳機場海關緝私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海關緝私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鄧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8月17日補查重報。
深圳海關緝私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5年至2017年期間,重慶**有限公司從泰國供應商****貿易有限公司采購水果并低報價格進口。經統(tǒng)計,**公司涉嫌低報稅款人民幣282.39萬元,同期,高報進口多繳稅款人民幣94.01萬元,高低相抵后涉嫌偷逃稅款人民幣188.38萬元。
被不起訴人鄧某某作為重慶**有限公司董事長,是本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實施了低報價格的違法行為,應對本案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依然認為深圳海關緝私局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鄧某某不起訴。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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