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本案由灌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邵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分別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兩次退回灌南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分別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30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不起訴人邵某某在明知張某甲、張某乙、韓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無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盜采海砂,仍然從上述人員處以每船52000元的價格購買2船海砂,共計3800噸,涉案金額共計104000元。
本院認為,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目前正處于疫情期間的復產(chǎn)復工時期,對民營企業(yè)應當予以保護,對相關涉案人員應當從寬處理,邵某某認罪認罰,現(xiàn)已經(jīng)退出所有違法所得,并自愿繳納了生態(tài)修復基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邵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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