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成武檢一部刑不訴〔2020〕60號
被不起訴人鄭某某,曾用名無,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3261970********,漢族,群眾,高中文化,個體經營戶,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陽縣**鎮(zhèn)**路**號,現住址:成都市成華區(qū)**路**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
值班律師羅興靈,四川博成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51012001********。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01時16分許,被不起訴人鄭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川******的灰色大眾途銳小型轎車,搭載其朋友湯某某從本市武某某**街“**燒烤”店出發(fā),往**街**大廈方向行駛,行駛至武某某**路**段**號門前路段處時,被民警臨檢擋獲。經現場酒精檢測儀呼氣檢測,鄭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84毫克/100毫升,后經武某某人民醫(yī)院依法提取其血樣鑒定,鄭某某的血液乙醇濃度為90.6毫克/100毫升。
本院認為,鄭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鄭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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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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