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成錦檢一部刑不訴〔2020〕199號
被不起訴人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16811989********,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銀行職員,戶籍所在地成都市錦江區(qū)**街**號**棟**單元**樓**號,現(xiàn)住成都市成華區(qū)**路**號**棟**單元**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9時許,被不起訴人鄭某某與朋友在成都市科華北路加勒比廣場一餐廳及一酒吧吃飯喝酒。結束后鄭某某駕駛一輛號牌為川A*****別克牌小型轎車,沿紅星路由紅星路四段往紅星路二段方向行駛。次日0時16分,當行駛至成都市錦江區(qū)紅星路二段83號院門前路段時,被民警擋下檢查,經(jīng)抽血檢驗,其血樣乙醇濃度為135.9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本院認為,鄭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其沒有無證駕駛、逃跑、抗拒檢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實供述、初犯、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鄭某某酌定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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