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珠香檢二部刑不訴〔2020〕Z410號
被不起訴人鄭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4021994********,漢族,**,戶籍所在地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qū)**鎮(zhèn)**村**號,現住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路**號**房。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鄭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害人陳某甲通過陳某乙認識了被不起訴人鄭某某。2019年年初,被不起訴人鄭某某向被害人陳某甲謊稱自己認識教育局的人,可以幫助被害人陳某甲辦理孩子轉學事宜,并告知被害人辦理轉學事宜需要收取活動費用。之后,被害人陳某甲于2019年1月至3月期間,分5次向被不起訴人鄭某某微信轉賬21500元人民幣。被不起訴人鄭某某收到上述款后,一直未幫被害人陳某甲辦理孩子轉學事宜,也拒不退還上述款項,而是將上述款全部用于生活日常開銷。2019年9月16日,公安機關將被不起訴人鄭某某抓獲歸案,同日,因被不起訴人鄭某某懷孕對其取保候審。2019年10月23日被不起訴人鄭某某退還被害人的21500元人民幣,被害人自愿諒解被不起訴人鄭某某,雙方達成刑事和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被不起訴人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2、被害人陳述;3、證人證言;4、諒解書等書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鄭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主動退賠、被害人諒解等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鄭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珠海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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