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義檢刑不訴〔2020〕1819號
被不起訴人郭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3251990********,漢族,本科文化,家住河南省南陽市唐河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金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金華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郭某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19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4月29日補查重報。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3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F(xiàn)已審查終結,報告如下:
金華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周某某(另案處理)于2014年入職義烏某甲進出口有限公司,現(xiàn)系義烏某甲進出口有限公司子公司義烏某乙進出口有限公司總經理。周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注冊成立了義烏市某丙進出口有限公司用于其個人客戶下單出貨,同年10月26日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被不起訴人郭某。
徐某(另案處理)于2016年入職義烏某甲進出口有限公司,在職期間為周某某團隊業(yè)務員,2017年與周某某、被不起訴人郭某達成協(xié)議合伙經營義烏市某丙進出口有限公司;2018年3月從某甲離職后加入義烏市某丙進出口有限公司。
周某某、徐某違反義烏某甲進出口有限公司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將其所掌握的客戶轉移至個人所經營的義烏市某丙進出口有限公司下單出貨;被不起訴人郭某明知周某某、徐某有上述行為仍與其合伙經營公司。
2017年,周某某、被不起訴人郭某通過周某某從義烏某甲進出口有限公司轉移至義烏市某丙進出口有限公司下單出貨的客戶,違法所得為人民幣28088.85元;2018年、2019年,周某某、徐某、被不起訴人郭某通過周某某、徐某從義烏某甲進出口有限公司轉移至義烏市某丙進出口有限公司下單出貨的客戶,違法所得為人民幣671329.17元。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金華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郭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金華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義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義烏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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