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11232000********,漢族,大學專科文化程度,保定**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強縣**鄉(xiāng)**村**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武強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
本案由武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9時55分許,被不起訴人郭某某醉酒駕駛車牌號為粵LX****的紅色力帆牌小型轎車沿武強縣**路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村村西附近時被執(zhí)勤交警當場查獲。經(jīng)衡水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從所送編號為20205-11192-1的郭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06.98mg/100mL。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構成危險駕駛罪。本案中郭某某駕駛車輛為小型轎車,但是酒精含量較小,對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較低,應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案發(fā)后,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真誠悔罪,且郭某某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其主觀惡性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會及村民證明郭某某團結鄉(xiāng)鄰、孝敬父母、品格優(yōu)良,未參與過任何邪教組織,誠實守信、與鄰里和睦相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30條之規(guī)定,決定對郭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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