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穗南檢刑不訴〔2020〕61號
被不起訴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1811995********,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qū)**鎮(zhèn)**涌**街**號,現住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qū)**鎮(zhèn)**涌**街**號,因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包某某,廣東**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不起訴人郭某某在淘寶網上購買了10只石金錢龜和1只緬甸陸龜在其住處廣州市南沙區(qū)**鎮(zhèn)**涌**街**號進行養(yǎng)殖,其中1只石金錢龜已死亡。剩下的10只龜經廣東省動物協會鑒定,其中9只龜為黃喉擬水龜,屬于龜鱉目地龜科的物種;1只龜為緬甸陸龜,屬于龜鱉目陸龜科的物種。黃喉擬水龜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物種核準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Ⅱ級保護物種(僅野外種群)及《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緬甸陸龜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
涉案的緬甸陸龜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價值人民幣2500元。涉案的9只黃喉擬水龜和1只緬甸陸龜均已得到有效救助。
被不起訴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自愿出資不低于8125元人民幣修復生態(tài)環(huán)境資源,開展不少于15小時的社會公益服務。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郭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不起訴人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且其具有自愿出資修復生態(tài)環(huán)境資源及開展社會公益服務等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郭某某不起訴。
涉案的1只緬甸陸龜及9只黃喉擬水龜已移交廣東省野生動物救護中心。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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