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黃石市下陸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鄂黃下檢刑不訴〔2020〕21號
被不起訴人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202811986********,漢族,初中文化,**批發(fā)個體,住湖北省大冶市**路**號**棟**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黃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黃石市公安局下陸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晚,被不起訴人鐘某某與同學曹某某在大冶**社區(qū)門口的**菜館吃飯,期間鐘某某喝了大概二兩半白酒。18時45分左右鐘某某駕駛號牌為鄂B*****牌小型客車行駛至下陸區(qū)**路**橋**段被交警查獲。經鑒定,鐘某某血液樣品中乙醇定性檢測為陽性(+)。被不起訴人鐘某某血液樣品中乙醇定量檢測為98.54mg/100ml,屬醉酒狀態(tài)。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曹某某的證言;3.被不起訴人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黃石求實聯(lián)合司法鑒定中心鄂黃石求實聯(lián)合鑒[2019]毒鑒字第82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5.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鐘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鐘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湖北省黃石市下陸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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