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隆檢刑不訴〔2020〕23號
被不起訴人陽某甲,曾用名陽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5241982********,漢族,中專文化,經商,戶籍所在地及住所地系湖南省隆回縣**鎮(zhèn)**街**號**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29日被隆回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2月19日,本院決定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隆回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陽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家屬的權利,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被害人家屬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8時50分許,被不起訴人陽某甲駕駛湘******輕型廂式貨車沿S219由南往北行駛至隆回縣**鎮(zhèn)**村**組路段,與對向彭某某駕駛的湘******小型普通客車會車時,湘******輕型廂式貨車與行人陽某乙相撞,碰撞后致被害人陽某乙倒地在對向車道上,再次與湘******小型普通客車相撞后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隆回縣交警大隊認定,被不起訴人陽某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另查明:
1.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陽某甲主動向偵查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2.2019年10月19日,被不起訴人陽某甲和被害人家屬達成刑事和解,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損失人民幣6萬元,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本院認為,陽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和被害人家屬達成刑事和解,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自愿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陽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家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邵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隆回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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