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沙某巴克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烏沙檢二部刑不訴〔2020〕97號?
被不起訴人阿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010319**********,維吾爾族,大學(xué)本科文化程度,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qū)**民警,戶籍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沙某巴克區(qū),住烏魯木齊市天山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天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阿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該案于2020年6月3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2020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8月31日補查重報。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23時00分許,被不起訴人阿某某醉酒后駕駛新A*****號雷克薩斯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天山區(qū)南灣街由西向東行駛至10KV福團一線10號電桿路段時,與新A*****號小型轎車碰撞,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訴人阿某某抽血檢測,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0mg/100ml。
被不起訴人阿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阿某某違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鑒于被不起訴人阿某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初次犯罪,并且同意自愿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碰車主的諒解,有認罪悔罪的表現(xiàn),被不起訴人在取保期間舉報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guī)定決定對阿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阿某某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沙某巴克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30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