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安檢職檢刑不訴〔2020〕4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1041969********,漢族,大學本科,湖南**公司職工,群眾。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住韶山**路**號一,因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赫山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益陽市赫山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在案證據(jù)。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7月,被不起訴人陳某某伙同段某甲、段某乙(均已移送起訴),在獲知湖南省沅江市有社會投資旱地改水田二標段重新招投標后,向時任沅江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的龔某某(另案處理)、副局長熊某某(另案處理)、招投標代理公司負責人李某某(另案處理)采用打招呼、行賄等方式,指定其為意向中標人,并組織湖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川海城**建設有限公司、長沙**發(fā)展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資質,參與該項目的圍標。段某甲為確保自己能100%中標,在獲知該標段還有王某某(已相對不訴)組織的沅江市盛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某某(另案處理)組織的湖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彭某某(已相對不訴)組織的益陽市**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三家公司擁有競標資格后,經(jīng)過商談,便安排段某乙向王某某支付70萬元的“茶水費”購買沅江市**有限公司的競標資格:向彭某某支付70萬元的“茶水費”和部分施工資格購買益陽市**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的競標資格;向戴某某支付10萬元的“茶水費”和整個工程的施工權購買湖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競標資格,致使其實際控制的長沙**發(fā)展有限公司最終中標,嚴重影響招投標秩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016年旱改水項目各施工隊費用匯總表、二標段工程施工整體承包合同書、二標段工程后期整改合同書、益陽**發(fā)展有限公司費用結算單。2、龔某某、戴某某等十二人的證言;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等。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陳某某雖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責令其具結悔過。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中共益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暫扣的益陽**發(fā)展有限公司通過串通投標違法所得48369772.31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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