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木林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南檢刑檢刑不訴〔2020〕2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4231989********,漢族,大學本科,出租車司機,目前在日喀則市**公司工作,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咸陽市涇陽縣,住西藏自治區(qū)日喀則市**路**花園,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2020年3月25日被南木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4月12日由本院繼續(xù)決定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并于當日交南木林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南木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5月11日補查重報。
南木林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因其負責的南木林縣**石材加工廠建設項目的環(huán)評批復未能通過,2016年10月份在日喀則市**路自己的出租房屋內使用臺式電腦和打印復印一體機偽造了日喀則市**機關文件【20**】**號批復文件,并將偽造的公文用日喀則市到南木林縣的客運線路車寄往南木林縣由縣**單位工作人員邊某某簽收,收到該文件后南木林縣**單位按照程序對**項目進行正常的招標施工,日喀則市**機關于2019年4月22日下發(fā)了該項目的正式批復。經本院審查并退回一次補充偵查后認為:本案的主要證據偽造文件原件已丟失,無法作權威鑒定,加之本案案發(fā)時間為2016年,因時間跨度大,目前無法找到涉案相關證據,現有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無再次退查的必要。故依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作出不起訴(存疑)決定。
南木林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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