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本案由湖北省來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來某某**駕校教練陳某某為了使外籍學員能快速的辦理駕駛證報名登記,到來某某**鎮(zhèn)**路“**”打印店內(nèi)找蘭某某、楊某某辦理“流動人口信息登記憑證”。楊某某、蘭某某使用帶有公安機關派出所印章真的“流動人口信息登記憑證”掃描成電子檔,更改電子檔人員信息后打印出假的“流動人口信息登記憑證”,陳某某將假的“流動人口信息登記憑證”用于學員駕駛證報名登記審核。經(jīng)核查2018年,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在“**”辦理了1張假的“流動人口信息登記憑證”。另外,被不起訴人明知**駕校另一教練張某(已起訴)在“**”打印店辦理的“流動人口信息登記憑證”為虛假的,仍然委托張某代為辦理了9張“流動人口信息登記憑證”,陳某某將這9張假的“流動人口信息登記憑證”由于其學員的報名登記審核。
2019年7月7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span>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被不起訴人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湖北省來某某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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