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高州檢一部刑不訴〔2020〕Z96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51221989********,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潮州市,現(xiàn)住佛山市南海區(qū)**鎮(zhèn)**棟**。無前科。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經高州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5月7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批準逮捕。
辯護人梁中梓,廣東粵茂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廣東省高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決定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于2020年8月13日重報。
廣東省高州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因二手車輛交易需要,自2019年11月開始至2020年4月上旬,以每條65元的價格向“上家”任某某非法購買車輛檔案信息約90條。該信息尚未達刑法規(guī)定侵犯公民信息類別中的財產信息的數(shù)量。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本院仍然認為廣東省高州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故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高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高州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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