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德檢一部刑不訴〔2020〕51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61974********,漢族,本科文化,中共黨員,德化縣文旅集團干部,出生地福建省德化縣,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為福建省德化縣**鎮(zhèn)**路**小區(qū)**幢**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德化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德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時許,被不起訴人陳某某酒后駕駛閩C5****號二輪摩托車后座載黃某某從德化縣龍潯鎮(zhèn)南環(huán)路城南嘉園往潯中鎮(zhèn)陽光山莊方向行駛,行駛至龍潯鎮(zhèn)三角街佳美大廈前路段被德化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案發(fā)時被不起訴人陳某某血樣乙醇含量為135.36mg/100ml。
本院認為,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德化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3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