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日東檢一部刑不訴〔2020〕116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3709231989********,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日照市東港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東平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日照市港航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日照市港航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3時許,被不起訴人陳某某醉酒駕駛魯L9****號牌小型轎車沿日照市東港區(qū)海濱四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海濱四路與天津路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檢驗,被不起訴人陳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00.8mg/100ml。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初犯、偶犯;自愿完成交通勸導(dǎo)社會服務(wù),具有悔罪表現(xiàn)。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犯罪事實證據(jù):(1)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戶籍證明等書證;(2)檢驗報告;(3)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量刑情節(jié)證據(jù):(1)發(fā)破案經(jīng)過及抓獲經(jīng)過;(2)前科查詢證明、交通勸導(dǎo)社會服務(wù)考察報告。
本院認為,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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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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