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平檢一部刑不訴〔2020〕113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226196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青島市平度市**鎮(zhèn)**村**號,住址山東省青島市平度市**鎮(zhèn)**村**號。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同?2月9日經(jīng)我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04月07日15時許,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無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大宋路通雙淄姜家村東西水泥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平度大宋路11KM+600M處向南左轉(zhuǎn)彎時,駛入路西溝內(nèi),致車輛損壞,陳某某受傷,無法進行呼氣檢測。2020年04月10日,經(jīng)對案發(fā)日提取陳某某的血樣進行檢驗,乙醇成分含量為145.3mg/100ml。
案發(fā)后群眾報警,陳某某被送醫(yī)治療。后經(jīng)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犯有危險駕駛罪的證據(jù)有:1.書證:報案記錄、破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實本案的發(fā)破案過程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駕駛資格等情況,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證人證言:證人付某某證實其路過事故地點時看到一輛三輪摩托翻在溝里,有一個男的趴在三輪車北面,其發(fā)現(xiàn)男的手動后報警的事實,證人姜某某、張某某、鄧某某證實案發(fā)當日中午與陳某某一起飲酒的事實;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其未獲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經(jīng)過;4.鑒定意見:乙醇檢驗報告證實案發(fā)時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45.3mg/100ml,屬醉酒狀態(tài);山東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國本牌三輪摩托車制動裝置齊全,因事故導致該車損壞,無法檢驗其制動裝置技術條件;該車轉(zhuǎn)向裝置因事故所致?lián)p壞,無法檢驗其轉(zhuǎn)向裝置技術狀況;該車左前轉(zhuǎn)向燈因事故所致?lián)p壞,左后轉(zhuǎn)向燈齊全,因事故導致該車損壞,無法檢驗其左轉(zhuǎn)向燈裝置技術狀況;事故時國本牌三輪摩托車未與其他車輛接觸。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系自首且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平度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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