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羅檢刑不訴〔2020〕3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27231962********,仫佬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河池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住羅城仫佬族自治縣**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3月27日被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公安局逮捕;2019年4月10日被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因拒不將其代為保管的279783.50元集體土地補償款移交給羅城仫佬族自治縣**鎮(zhèn)**村**屯**生產(chǎn)隊,被該生產(chǎn)隊起訴至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jīng)開庭審理,判決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將279783.50元集體土地補償款退還羅城仫佬族自治縣**鎮(zhèn)**村**屯**生產(chǎn)隊。被不起訴人陳某某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后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拒不執(zhí)行判決。其被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兩次司法拘留后,仍然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公安局于2019年3月14日對陳某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案立案偵查,并提請批準逮捕。經(jīng)本院批準,被不起訴人陳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被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公安局逮捕。被不起訴人陳某某被逮捕后,其家屬于當日將279783.5元集體土地補償款、4848.8元案件受理費、2366元案件執(zhí)行費存至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款專戶賬上,執(zhí)行了法院判決。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已全部執(zhí)行法院生效判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不起訴人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已全部執(zhí)行法院生效判決,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公安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河池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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