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佛南檢刑不訴〔2020〕358號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224199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縣**街道**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同年10月30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同月30日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2時許,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在其工作的佛山市南海區(qū)**鎮(zhèn)**廠車間內休息,因被害人熊某某在車間大聲說話和唱歌影響其休息,雙方遂發(fā)生口角,后其采取腳踢和掌摑的方式對熊某某實施毆打,并致熊某某受傷。同月15日,陳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經鑒定,熊某某系受鈍性暴力作用致軀干軟組織損傷、左側第5、6、7前肋骨折,屬輕傷。
案發(fā)后,陳某某家屬賠償熊某某人民幣4.5萬元,取得其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陳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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