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牡愛檢訴刑不訴〔2020〕3號
被不起訴人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23211976********,漢族,初中文化,牡丹江市愛民區(qū)**公司**,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綏化市海倫市共和鎮(zhèn)**村**組**號,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雷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11月19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分別于2019年11月12日、12月18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8年09月26日15時40分左右,雷某某駕駛遼M****3號奧迪牌小型轎車,沿**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村口時被愛民交警大隊民警檢查,經查遼M****3號奧迪牌小型轎車駕駛員雷某某有酒駕的嫌疑。交警愛民大隊將在現(xiàn)場的遼M****3號奧迪牌小型轎車駕駛員雷某某帶到交警愛民大隊于2018年09月26日15時56分通過呼吸檢測儀檢測結果為120mg/100ml,并于2018年09月26日16時40分在牡丹江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提取雷某某血液樣本,并于09月26日17時20分送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檢驗,經檢驗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檢測值為164.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牡丹江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證據不足。本案中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愛民大隊在抽取被不起訴人雷某某血樣時采用的是酒精消毒液消毒,違反了《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5.3.1中不應采用醇類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的規(guī)定,檢材已受到污染,且無法補正。故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所出具的鑒定文書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應該依法予以排除。綜上,雷某某雖有飲酒駕車的客觀事實,但現(xiàn)有證據無法證實其駕車時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故本案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雷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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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4日
本不起訴決定書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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