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本案由合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馬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1月4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24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馬某為了自己打牌方便以及抽水漁利。2018年11月18日,租賃范某某位于**路**家具城北邊巷子民房三樓,購買麻將桌、賭博用的卡片等賭博工具,通過電話聯(lián)系楊某某、魯某、王某某等十余人以打麻將方式多次聚眾賭博,被不起訴人馬某抽頭漁利22800元。
本院認為,馬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較輕,系初犯,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馬某不起訴。
涉案款物由合陽縣公安局按法律規(guī)定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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