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灌檢一部刑不訴〔2021〕11號
被不起訴人馬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21973********,漢族,初中文化,建筑工,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東??h,住東??h**街道**村**號。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灌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灌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馬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偵查機關于2021年1月19日退查重報。
灌南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5年5月21日,在東海縣**鎮(zhèn)**東路**小區(qū)工地處,因開發(fā)商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施工方在小區(qū)進出口砌墻的方式索要欠款。李某某糾集周某某、陸某某等人到該工地阻攔施工方砌墻,與施工方負責人何某某發(fā)生矛盾。隨后李某某糾集周某某、陸某某、寧某某等十幾名社會青年持鐵锨、木棍等工具,何某某糾集劉某某、涂某某、袁某某等百余名農民工持鐵锨等工具,雙方人員在伊頓印象工地進行斗毆,斗毆過程中導致寧某某、周某某(二人經鑒定為輕微傷)等多人受傷。隨后何某某一方多名農民工將李某某等人乘坐至現(xiàn)場的兩輛轎車砸壞并掀翻(輛轎車經東海縣物價局鑒定損失價格為152145元)。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灌南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馬某某是否明知李某某讓其購買鐵锨柄的目的是用于聚眾斗毆,只有馬某某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馬某某不起訴。
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檢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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