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崇禮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崇禮區(qū)院一部刑不訴〔2020〕11號
被不起訴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5331971********,漢族,大學專科,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張家口市崇禮區(qū),住河北省張家口市崇禮區(qū)**鎮(zhèn)**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張家口市公安局崇禮分局決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崇禮西灣子派出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張家口市公安局崇禮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時許,在張家口市崇禮區(qū)西灣子鎮(zhèn)希望街愛雪酒店路段,被不起訴人高某某因醉酒駕駛冀GD****號豐田牌小型普通客車,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崇禮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查獲,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jié)果為:115mg/100ml。同日20?時40分,在崇禮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由崇禮區(qū)人民醫(yī)院醫(yī)護人員依法提取了被不起訴人高某某的血樣;張家口市公安局崇禮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20年3月23日委托張家口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對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鑒定;張家口市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送檢的高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26.50mg/100m1。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其行為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本院認為,高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危險駕駛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高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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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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