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高**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1時許,被不起訴人高**酒后駕駛陜E*****小型轎車,在本市城區(qū)沿濱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育紅中學附近時被查獲。經(jīng)檢驗,高**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0.97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本院認為,高**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鑒于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有悔罪表現(xiàn),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高**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提出申請。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