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金昌市金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金區(qū)檢一部刑不訴〔2020〕55號
被不起訴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03021989********,漢族,高中文化,甘肅省金昌市人,住金昌市金川區(qū)**鎮(zhèn)**村**組**號。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甘肅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高立宇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時許,被不起訴人高某某醉酒后駕駛甘C*****號白色雪佛蘭牌小型轎車,沿本區(qū)泰安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金佰盛十字附近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高某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為126.4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不起訴人高某某供述;2、證人張某某證言;3、駕駛?cè)?、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4、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金昌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告知筆錄;5、到案經(jīng)過;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高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高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金昌市金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4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