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觀檢刑不訴〔2020〕31號
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觀檢刑不訴〔2020〕31號
被不起訴人黃兵黃某某,男,1981年1月13日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5222251981********,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思南縣鸚鵡溪鎮(zhèn)大城坨村上寨組貴州省思南縣**鎮(zhèn)**村**組,住思南縣鸚鵡溪鎮(zhèn)大城坨村上寨組思南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貴陽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貴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黃兵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5月28日交由本院辦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00時許,被不起訴人黃兵黃某某醉酒后駕駛貴AOM96R貴A****R號小型轎車由貴陽市觀山湖區(qū)觀府壹號往白云區(qū)云林小區(qū)行駛,行駛至金陽北路觀府壹號路段時被楊廷勇楊某某駕駛貴A2E07N貴A****N號小型轎車追尾。經鑒定,黃兵黃某某血液中檢測出含有乙醇成為124.7mg/100mL。經認定,楊廷勇楊某某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黃兵黃某某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本院認為,黃兵黃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悔罪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黃兵黃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貴陽市觀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被不起訴人黃兵黃某某,男,1981年1月13日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5222251981********,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思南縣鸚鵡溪鎮(zhèn)大城坨村上寨組貴州省思南縣**鎮(zhèn)**村**組,住思南縣鸚鵡溪鎮(zhèn)大城坨村上寨組思南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貴陽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貴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黃兵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5月28日交由本院辦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00時許,被不起訴人黃兵黃某某醉酒后駕駛貴AOM96R貴A****R號小型轎車由貴陽市觀山湖區(qū)觀府壹號往白云區(qū)云林小區(qū)行駛,行駛至金陽北路觀府壹號路段時被楊廷勇楊某某駕駛貴A2E07N貴A****N號小型轎車追尾。經鑒定,黃兵黃某某血液中檢測出含有乙醇成為124.7mg/100mL。經認定,楊廷勇楊某某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黃兵黃某某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本院認為,黃兵黃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悔罪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黃兵黃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貴陽市觀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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