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南檢一部刑不訴〔2020〕20號
被不起訴人黃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1031976********,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qū)**小區(qū)**幢**室。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0日經本院不批準逮捕,同年11月1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馮某某,**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8月4日補查重報。
滁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6年6月22日晚,被不起訴人黃某某在駕駛證超分暫扣期間,駕駛皖******小型轎車行駛至滁州市**路與**路交叉口時,與韓某某駕駛的無牌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至韓某某受傷,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滁州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韓某某的傷情構成重傷。
2016年8月16日,滁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隊依法認定黃某某應負責事故的主要責任。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滁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中肇事車輛駕駛人無法明確認定為被不起訴人黃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黃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安徽省滁州南譙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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