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新檢一部刑不訴〔2020〕108號
被不起訴人黃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401196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及現(xiàn)住址:河北省新樂市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新樂市公安局批準(zhǔn),于2020年5月22日被新樂市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于2020年6月30日被新樂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新樂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不起訴人黃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黃某某,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5月10日14時25分,黃某某酒后駕駛冀A*****號輕型倉柵式貨車行駛至邯樓公路路家莊村處被新樂市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dāng)場查獲,經(jīng)新樂司法醫(yī)學(xué)鑒定中心檢測,血液中乙醇含量126.49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駕標(biāo)準(zhǔn)。
黃某某到案后能夠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認為,黃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無違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黃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新樂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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