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施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施檢刑不訴〔2020〕46號
被不起訴人齊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8,漢族,初中文化,務工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施某某**鎮(zhèn)**村**組,住貴州省施某某**鎮(zhèn)**棟**單元**室。2020年7月3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施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5日20時許,齊某某酒后駕駛貴H****2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施某某城關鎮(zhèn)白沙井往平寧方向行駛,20時27分,行駛至施(秉)張(家院)線0公里800米處時被施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黔東南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齊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108.43mg/100ml。
同時查明,齊某某無犯罪記錄,表現(xiàn)良好。?
本院認為,齊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不大,同時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齊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施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28日
?????????????????????????????????????????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