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大檢一部刑不訴〔2020〕47號
被不起訴人龔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291987********,漢族,大科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四川省大邑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4月15日被大邑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龔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3時許,被不起訴人龔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川A*****號白色“本田”牌小型轎車搭載三人,由大邑縣青霞街道芙蓉小區(qū)出發(fā),沿川西旅游環(huán)線(S106)往大邑縣青霞方向行駛。當日23時57分許,龔某某駕車行駛至大邑縣川西旅游環(huán)線“新鵝宮館”農家樂外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擋獲。經檢驗,龔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08.0mg/100mL。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龔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龔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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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邑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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