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瀘定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瀘檢一部刑不訴〔2020〕15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822198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壽縣,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經瀘定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瀘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6日,瀘定縣公安局變更為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瀘定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瀘定縣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于2020年10月23日補查后重報。
經瀘定縣公安局認定:2020年5月20日,本局將犯罪嫌疑人蘇某某、陳某某列為網上追逃人員,5月22日將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列為網上追逃人員。5月21日,三人將在西藏拉薩市所盜贓物分開攜帶后準備離開,蘇某某在西藏日喀則市火車站被當地公安機關查緝后控制,陳某某、王某某見蘇某某被抓獲離開火車站逃離。因懼怕被公安機關抓獲,陳某某打電話通知成都市的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到西藏接應返川,劉某某接電話后,從成都雙流機場乘座飛機連夜趕到日喀則市。陳某某、王某某和劉某某碰面后,將隨身攜帶的盜竊所得黃金首飾裝入王某某挎包內,讓其幫助帶回成都。三人商量由劉某某乘車在前偵察治安檢查情況,陳某某、王某某在后伺機乘車返川,因從日喀則至四川道路治安檢查嚴格,陳某某、王某某因無身份證明不敢通過,未與劉某某一同返回。5月22日13時,陳某某在日喀則市仁布縣一賓館登記入住時因無身份證明,被帶至當地公安機關核查身份時發(fā)現為網逃人員后被控制。5月2日17時許,拉薩鐵路公安處在仁布縣經濟開發(fā)區(qū)將王某某抓獲。5月22日下午,本局在成都雙流機場將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擋獲,對其攜帶的盜竊所得黃金首飾、紀念幣等物品扣押。
經本院審查并一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認為瀘定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無再次退回補充偵查的必要。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經補充偵查后無法查清,現有證據存疑,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瀘定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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