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穗花檢公刑不訴〔2017〕96號
被不起訴人盧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3811984********,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號。2016年3月5日因涉嫌騙取貸款罪被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由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盧某某涉嫌騙取貸款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于2016年8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于2016年8月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告人,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
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5年5月,郭某某之前向廣州花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100萬元的一年期限已滿,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還貸,擬向銀行續(xù)貸一年。后郭某某與廣州**擔保有限公司的業(yè)務員接洽,經在上述公司擔任副總經理的謝某某、擔任總經理的任某某審批后同意為其辦理“過橋”業(yè)務,收取所辦業(yè)務總金額1%的手續(xù)費。2015年5月5日,廣州**擔保有限公司安排盧某某與郭某某簽訂一份虛假的關于購銷汽車發(fā)動機等零配件的《產品購銷合同》,用于郭某某以資金周轉困難需購買產品為由,向廣州花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貸款。2015年5月8日,廣州**擔保有限公司通過謝某某的銀行賬戶(賬號:6224391500********)轉賬100萬至郭某某的銀行賬戶(賬號:62162700710********),供其還貸。2015年5月8日,郭某某用從上述公司收取的100萬向廣州花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還貸后,即向上述銀行遞交前述虛假的《產品購銷合同》及其他虛假的貸款資料,并提交《聲明書》1份,申明其向上述銀行貸款100萬元的用途為購進汽車品種,承諾將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該筆貸款,并以全部經營收入按時償還貸款本息,保證所提供資料真實、有效;申請并授權上述銀行將100萬貸款直接支付到盧某某的銀行賬戶(賬號:62162700710********)。廣州花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流程審批后,同意與郭某某簽訂《個人創(chuàng)業(yè)(經營性)借款合同》,向郭某某發(fā)放貸款100萬(貸款期限一年),供其用于前述《產品購銷合同》中約定的交易。郭某某騙得上述貸款后,則違約將上述貸款用于還付給廣州**擔保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開始,郭某某開始拖欠銀行貸款利息。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盧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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