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安檢刑不訴〔2020〕730號?
被不起訴人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0231979********,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縣**鎮(zhèn)**村**組,現住四川省安岳縣**小區(qū)**幢**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安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2時30分許,被不起訴人樊某某在家飲酒后駕駛川M*****號小型普通客車,從安岳縣岳陽鎮(zhèn)糧都花園小區(qū)往安岳縣方林中學方向行駛,行至安岳縣安樂路口紅綠燈處,與前方楊某某駕駛等待信號燈的川A*****號小型轎車尾部相碰撞,造成該車尾燈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檢驗,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9.25mg/100ml,屬于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被不起訴人樊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成危險駕駛罪。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9.25mg/100ml,不滿130mg/100ml,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屬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樊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資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安岳縣人民法院起訴。
???????安岳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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