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銅碧檢刑不訴〔2020〕78號
被不起訴人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2211969********,土家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qū),現住銅仁市碧江區(qū)**組。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審,現在家。
本案由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因村民舉報**組有人非法持有搶支,2019年6月19日,管轄派出所民警到**組進行法制宣傳,同年6月21日,被不起訴認毛某某主動將其持有一支從祖輩留下來的火藥槍上交派出所。2019年7月2日,經銅仁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毛某某持有的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毛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毛某某不起訴。
公安機關扣押的一支火藥槍依法應當沒收并由公這機關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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