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大檢刑不訴〔2021〕2號
被不起訴人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731********5412,壯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大化瑤族自治縣**鄉(xiāng)**村**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7日被大化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大化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大化瑤族自治縣公安局移送起訴認定:2020年4月4日,韋某某醉酒后駕駛桂M1A0**號輕型普通貨車沿大化縣S306省道從大化縣城往貢川鄉(xiāng)方向行駛,23時20分許行駛至S306省道4公里加700米處時,與對向由陸某某駕駛的桂AT35**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的道路交通事故。辦案民警依法抽取韋某某的血樣進行乙醇含量鑒定。從送檢韋某某的血液檢材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04.4毫克/100毫升。
經(jīng)本院審查,認為大化瑤族自治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韋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河池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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