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市中檢一部刑不訴〔2020〕37號
被不起訴人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山東省棗莊市,身份證號碼:3704021964********,漢族,小學文化,打工,戶籍地棗莊市市中區(qū)**路**號院,現(xiàn)住棗莊市市中區(qū)侯宅子蔣莊村。該丁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審,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中。
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以市中公訴字[2020]第307號起訴意見書移送我院審查起訴的被不起訴人丁某某涉嫌盜竊一案,我院于2020年9月14日收到卷宗二冊,光盤一張,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不起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不起訴人,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11時左右,被不起訴人丁某某在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醫(yī)院門口外南側路沿石上,盜竊被害人孫某白色雅迪牌踏板電動車一輛。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自行車價值2800元。被盜電動自行車已發(fā)還被害人,獲得被害人諒解。
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訴人丁某某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并如實供述盜竊犯罪事實。
被起訴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丁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有自首、退贓、獲得被害人諒解、認罪認罰等從輕、減輕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可以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丁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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