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叢檢一部刑訴〔2020〕265號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128197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成安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邯鄲市公安局叢臺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邯鄲市公安局叢臺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2時40分許,被告人胡某甲醉酒后駕駛冀D**號牌小型汽車,行駛至本市叢臺區(qū)北環(huán)路與幸福路交叉口時被在此執(zhí)勤的交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胡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4.2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2.證人胡某乙、徐某某的證言;3.司法鑒定意見書;4.駕駛人及車輛信息;5.抓獲經過、破案經過。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陽陽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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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胡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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