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叢某,女,住安達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忠,黑龍江油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費某,男,住安達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學威,黑龍江衡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大慶市凱帝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文臣,職務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文軍,男,系該公司員工,住大慶市。
原告叢某與被告費某、第三人大慶市凱帝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叢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叢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叢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6,482.00元,減半收取計3,241.00元,由叢某負擔。
審 判 員 劉 巍 人民陪審員 李延龍 人民陪審員 楊 晶
書記員:孟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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