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東莞市新友維膠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東莞市長安鎮(zhèn)咸西新工業(yè)區(qū)富寧街9號。
法定代表人王文超,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賈陽霞,廣東前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宜昌南玻顯示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大連路38號。
法定代表人張凡,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游佳,女,漢族,1981年3月16日出生,系該公司法務專員,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陳國勇,湖北楚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東莞市新友維膠粘制品有限公司訴被告宜昌南玻顯示器件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東莞市新友維膠粘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財產保全的申請,請求解除對(2016)鄂0591民初28-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告宜昌南玻顯示器件有限公司價值1893930.38元財產的保全。
本院認為,原告東莞市新友維膠粘制品有限公司申請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本院(2016)鄂0591民初28-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告宜昌南玻顯示器件有限公司價值1893930.38元財產的保全。
審判員 婁曉春
書記員:鐘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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