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住所地:武漢市漢口建設大道747號。
負責人徐曉華,行長。
委托代理人陶敬(特別授權(quán)代理),湖北華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賈英(特別授權(quán)代理),湖北華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被告武漢雷氏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蔡甸區(qū)沌口小區(qū)海天汽配大世界東31棟28號1層商鋪。
法定代表人雷某。
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以下簡稱中信銀行武漢分行)訴被告雷某、劉某某、武漢雷氏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氏汽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審判員鄒緒明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王早、任頻參加的合議庭進行審理。因被告雷某、劉某某、武漢雷氏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以公告方式向其送達了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委托代理人陶敬、賈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雷某、劉某某、雷氏汽車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訴稱:2015年3月24日,被告雷某、劉某某與原告簽訂《中信銀行個人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000元用于經(jīng)營,期限自2015年3月24日至2016年3月24日止,年利率6.955%,月利率5.7958‰;約定按月還息,到期利隨本清。被告雷某以自有的100萬元存單為該筆借款提供質(zhì)押擔保,被告武漢雷氏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自愿為此筆借款提供連帶擔保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發(fā)放了貸款。貸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已將被告雷某質(zhì)押擔保存單依約劃扣沖抵借款本息。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雷某、劉某某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968,495.52元及截止2016年8月18日罰息44,486.9元(此后罰息按照銀行結(jié)算系統(tǒng)計算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2、判令被告武漢雷氏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上訴被告承擔原告因?qū)崿F(xiàn)債權(quán)所產(chǎn)生的費用(包括本案受理費、保全費、郵寄費、公告費及律師代理費等)。
被告雷某、劉某某、雷氏汽車公司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作任何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雷某、劉某某系夫妻關系。2015年3月24日,借款人雷某、共同還款人劉某某向貸款人中信銀行武漢分行借款,并在《中信銀行個人借款合同》簽字,同日,中信銀行武漢分行在上述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約定:雷某向中信銀行武漢分行借款人民幣3,000,000元用于經(jīng)營,借款期限為12個月,貸款年利率為6.955%,月利率為5.7958‰;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的150%,挪用貸款罰息利率為合同利率的200%;所借款項直接劃入被告雷某指定賬戶;按月還息,到期利隨本清。2015年3月23日,雷某與中信銀行武漢分行簽訂《權(quán)利質(zhì)押合同》,約定:雷某將其1,000,000元的定期存單出質(zhì)給中信銀行武漢分行,為上述債務提供質(zhì)押擔保,同日,被告雷某將存單交付至中信銀行武漢分行。2015年3月23日,雷氏汽車公司與中信銀行武漢分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雷氏汽車公司為雷某與中信銀行武漢分行在2015年3月24日至2018年3月24日期間所產(chǎn)生的債務提供最高額擔保。
2015年3月24日,中信銀行武漢分行依約發(fā)放貸款3,000,000元。后雷某未按期履約,截至2016年8月18日,雷某、劉某某差欠借款本金1,968,495.52元、罰息44,486.9元,逾期本息合計2,012,982.42元。為此,中信銀行武漢分行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有《中信銀行個人借款合同》,《權(quán)利質(zhì)押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逾期未還款查詢單、存單、借款借據(jù)等證據(jù)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信銀行武漢分行與雷某、劉某某簽訂的《中信銀行個人借款合同》,中信銀行武漢分行與雷某簽訂的《權(quán)利質(zhì)押合同》,中信銀行武漢分行與雷氏汽車公司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中信銀行武漢分行與雷某形成金融借款合同關系及質(zhì)押合同關系。中信銀行武漢分行依約發(fā)放貸款,雷某理應按月支付本金和利息?,F(xiàn)雷某逾期還款和支付利息,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向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償還本金及罰息的責任。被告劉某某作為對該筆貸款的共同還款人,應承擔共同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故原告中信銀行武漢分行要求被告雷某、劉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罰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雷某汽車公司為本案的債權(quán)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對于中信銀行武漢分行訴請雷某汽車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雷某、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償還貸款本金1,968,495.52元;
被告雷某、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支付截止到2016年8月18日的罰息44,486.9元,并按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償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銀行結(jié)算系統(tǒng)生成的數(shù)據(jù)為準);
三、被告武漢雷氏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第一、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904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260元,共計35,260元由被告雷某、劉某某、負擔。因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已預交和墊付,故被告雷某、劉某某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給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被告武漢雷氏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至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鄒緒明
人民陪審員 任頻
人民陪審員 王早
書記員: 常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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