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
主要負責人:皮育平,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正林,該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浩,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石市國泰客運汽車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國慶,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國慶,該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紅霞,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石雄鋼旅游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國雄,該公司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新林,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黃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遠平,湖北眾之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lián)合財保大冶支公司)、黃石市國泰客運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黃石國泰客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黃石雄鋼旅游客運有限公司、李新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1102民初26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0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華聯(lián)合財保大冶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正林、上訴人黃石國泰客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國慶、陳紅霞,被上訴人黃石雄鋼旅游客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牛國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遠平,被上訴人李新林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根據(jù)一審案卷材料中的湖北省公安廳高速警察部隊二支隊黃石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湖北中機車輛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查明,周功斌駕駛4號車行駛到滬渝高速公路渝滬向時,在快速車道內(nèi)撞上前方因交通堵塞停于快速車道內(nèi)的3號車尾部及中央分隔帶護欄,并推移3號車撞上前方停于快速車道內(nèi)的2號車尾部及停于慢速車道內(nèi)的6號左前部,隨后2號車被推移撞上前方停于快速車道內(nèi)的1號車尾部,造成4號車前部和3號車左前部受損及車上人員受傷,2號和1號車及公路設施受損。隨后,李新林駕駛5號車行到此處時,撞上前方停于快速車道內(nèi)的4號車及停于慢速車道內(nèi)的6號車尾部,造成4號車尾部、5號車受損及車上人員受傷,6號車上所載貨物受損。周功斌承擔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新林承擔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和第十二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quán)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根據(jù)一、二審查明的事實,黃石雄鋼旅游客運有限公司所有的4號車在第一次事故中與3號車發(fā)生碰撞、推移,造成其車輛前部受損,第二次事故發(fā)生后,由于5號車的追尾、碰撞,造成其車輛尾部又受到損害。盡管交警部門認定李新林負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同時又認定周功斌在第一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故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因兩次事故造成4號車輛的損失應由周功斌和李新林共同承擔。黃石雄鋼旅游客運有限公司為主張其所有的4號車的損失,向法院提交了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確定車輛損失價值為141120元。因該評估報告對4號車的損失價值的確定采用推定全損方式進行計算,并非以修復價值確定損失,也無法區(qū)分每次事故對該車輛造成的損失多少,故本院依據(jù)周功斌和李新林在兩次事故中的責任及原因力大小,綜合認定周功斌和李新林對4號車的損失按20%和80%的比例承擔責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本院予以糾正。因李新林駕駛的車輛已在中華聯(lián)合財保大冶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故其賠償責任應由中華聯(lián)合財保大冶支公司予以賠付。中華聯(lián)合財保大冶支公司應在其交強險的范圍內(nèi)向黃石雄鋼旅游客運有限公司賠付1000元(已預留6號車損1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nèi)賠付113096元[1000元+(141120元-1000元)×80%],其余損失由黃石雄鋼旅游客運有限公司自行承擔。故中華聯(lián)合財保大冶支公司上訴稱其不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理由成立,但其主張按50%的責任承擔,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黃石國泰客運公司雖對黃石雄鋼旅游客運有限公司單方委托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持有異議,但在一審和二審中均未提交證據(jù)予以反駁,故其上訴稱該評估報告不應采信的理由不能成立?;谏鲜鲕囕v損失按責任比例劃分,故鑒定的評估費用也應按上述比例由各自承擔。因中華聯(lián)合財保大冶支公司與黃石國泰客運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故黃石國泰客運公司上訴稱其不應承擔評估費和訴訟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黃石國泰客運公司應向黃石雄鋼旅游客運有限公司賠償評估費用4000元(5000元×80%)。關于車輛殘值問題,由于上述評估報告中未認定存在車輛的殘值價值,且中華聯(lián)合財保大冶支公司也未提供證據(jù)證實訟爭車輛殘值是多少,故其主張在本案中對殘值進行認定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中華聯(lián)合財保大冶支公司、黃石市國泰客運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的部分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楊華
審判員 宋順國
審判員 張敏
書記員: 黃寧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