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關志偉
張某某
李立新(北京安博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廣陽區(qū)曙光道24號。
負責人:董振勇,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關志偉,系該公司法務。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北京市安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聯(lián)合財險廊坊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廊廣民初字第772號民事判決向本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某某答辯稱,首先,涉案司機張子祿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向聯(lián)合財險廊坊支公司報案并向交警部門報警后離開現(xiàn)場,不構成交通事故肇逃逸;其次,涉案司機張子祿的行為,不屬于保險合同中在不“在沒有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遺棄車輛逃離現(xiàn)場”的情形,故聯(lián)合財險廊坊支公司不能免除保險賠償責任。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經審理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張某某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雖有逃逸之行為,但其已經通知家人到場,并且向保險公司報了險,也向交警部門報了案,故張某某之行為不同于未采取措施情況下逃逸之情形,換言之,張某某之行為不符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六款規(guī)定之情形,聯(lián)合財險廊坊支公司以此理由拒絕賠償不符合雙方合同之約定,故本院對其上訴理由不予采信。
綜上,聯(lián)合財險廊坊支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020元,由上訴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張某某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雖有逃逸之行為,但其已經通知家人到場,并且向保險公司報了險,也向交警部門報了案,故張某某之行為不同于未采取措施情況下逃逸之情形,換言之,張某某之行為不符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六款規(guī)定之情形,聯(lián)合財險廊坊支公司以此理由拒絕賠償不符合雙方合同之約定,故本院對其上訴理由不予采信。
綜上,聯(lián)合財險廊坊支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020元,由上訴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羅丕軍
審判員:劉建剛
審判員:齊向欣
書記員:王強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