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臺市橋西區(qū)鋼鐵北路185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500780800219D。
法定代表人:于炳輝,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玉博,該支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林牧漁勞動者,現住南宮市,系史某同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史英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林牧漁勞動者,現住南宮市,系史某同長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史英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林牧漁勞動者,現住南宮市,系史某同次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史英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林牧漁勞動者,現住南宮市,系史某同之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史玉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林牧漁勞動者,現住南宮市,系史某同父親,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桂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林牧漁勞動者,現住南宮市,系史某同母親,
以上六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緒陽,南宮民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康永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林牧漁勞動者,現住邢臺市寧晉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耿衛(wèi)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林牧漁勞動者,現住邢臺市寧晉縣,
以上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曹紹靜,河北曹紹靜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史英駿、史英沙、史英崗、史玉九、張桂之、康永獻、耿衛(wèi)策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前由河北省南宮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冀0581民初385號民事判決??涤阔I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作出(2016)冀05民終2030號民事裁定,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河北省南宮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冀0581民初1號民事判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對上述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玉博,被上訴人張某某、史英駿、史英崗及其與被上訴人史英沙、史玉九、張桂之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緒陽,被上訴人康永獻、耿衛(wèi)策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曹紹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上訴人在商業(yè)險中不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理由如下:1、本次事故冀A×××××-冀A×××××重型半掛貨車駕駛人耿衛(wèi)策在事故發(fā)生時尚處于駕駛證實習期內。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和《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2、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未能有證據證明對相關免責條款盡到告知義務,判決上訴人賠償商業(yè)險認定錯誤??涤阔I提供的視頻能證明其委托第三人代其投保簽字,該行為屬于默示授權,委托人代為簽字的保單視為康永獻本人真實意思表示??涤阔I已經繳納保險金,保險合同已生效,相應免責條款亦應有效。一審僅依據保單不是本人簽字否認投保人應履行的相應義務,明顯與法律相悖。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本案中,訴訟雙方對事故車輛為重型半掛貨車及事故發(fā)生時駕駛人耿衛(wèi)策所持駕駛證尚處于實習期的事實均無異議,故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系被上訴人耿衛(wèi)策在實習期內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牽引掛車發(fā)生事故,上訴人在被保險機動車的商業(yè)險范圍內應否免除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敝腥A人民共和國道交法實施條例系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guī),駕駛人準駕資格屬于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作為其免責條款的情形時,只要履行了相應的提示義務即可;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人在投保單或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相應的提示義務?,F原審已查明涉案保險單及投保人聲明一欄內的“康永獻”三字均非被上訴人康永獻本人所簽。且為康永獻辦理保險業(yè)務的董曉兵在本案二審中亦證明保險單及投保人聲明欄內的“康永獻”三字系董曉兵的親戚樊鳳恩所簽。關于樊鳳恩的身份,董曉兵稱其是上訴人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員。對于董曉兵的陳述內容,本院給予上訴人保險公司一定的期限進行核實并允許其在該期限內提供反證。但上訴人在本院給予的期限內未作任何答復。故本院對董曉兵的陳述意見予以采信。如果樊鳳恩系康永獻的授權委托代理人,其在保險單及投保人聲明一欄中以“康永獻”的名義簽字后,雙方的保險合同關系既成立,而保險條款作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在保險合同成立時,應當視為連同保單等其他合同材料一起交付于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但樊鳳恩在本案中并非康永獻的授權委托代理人,而是上訴人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員。基于樊鳳恩的此種身份,在上訴人對此未提供其他反證的情況下,本院對上訴人稱保險合同成立時已將包括保險條款在內的所有合同材料交付于康永獻的主張難以采信。被上訴人康永獻抗辯其未收到涉案保險條款,上訴人于本案中未履行對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的主張成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上訴人要求以該免責條款免除其商業(yè)險賠償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本案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750元,由上訴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蘇運平 審判員 王華青 審判員 高恒振
書記員: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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