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qū)中州路與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負責人:何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靳文革,河南興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靳某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魏縣。
原審被告:王付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鶴壁市鶴山區(qū)。
原審被告:內黃縣匯森貨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陽市內黃縣宋村鄉(xiāng)代宋村。
法定代表人:代學申,該公司經理。
原審被告:陳艷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安陽市內黃縣。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靳某社及原審被告王付林、內黃縣匯森貨運有限責任公司、陳艷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魏縣人民法院(2016)冀0434民初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二審改判賠償被上訴人各項損失71424元(不服金額25372元);2、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被上訴人單方委托的鑒定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且鑒定結論與事實相悖。被上訴人和法院在鑒定機構的選擇上未通知上訴人,且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病歷及診斷證明,其傷情為10根肋骨骨折,而最終的鑒定結論卻是12根肋骨骨折,使得被上訴人傷殘等級由九級變更為八級。由于傷殘等級的增加,導致精神損害撫慰金多賠了5000元。
被上訴人靳某社未提交書面答辯狀,二審答辯稱其意見與一審意見相同。
靳某社向一審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02860.55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5年11月1日20時許,王付林駕駛豫E×××××\豫EU205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定魏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定魏線卞村路段時,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將同方向靳某社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撞倒,造成靳某社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靳某社被送往魏縣中醫(yī)院治療。魏縣交警大隊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魏公交認字[2015]第1507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付林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靳某社不負事故責任。2016年1月7日原告靳某社向法院申請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限、營養(yǎng)期限、護理期限進行司法鑒定,魏縣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魏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經魏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1、被鑒定人靳某社傷殘評定為八級傷殘。2、被鑒定人靳某社誤工期限評定為120日,護理期限評定為60日,營養(yǎng)期限評定為60日。靳某社支付鑒定費2,600元。被告安陽支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對靳某社因交通事故導致肋骨骨折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及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作出(2016)冀0434民初90-1號通知書,對被告安陽支公司的申請不予準許。另查明,事故車輛豫E×××××/豫EU205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是被告陳艷彬,被告王付林是陳艷彬雇傭的司機,該車輛在被告匯森公司掛靠管理,在被告安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在保險期間內。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22,000元,其中各分項限額為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豫E×××××車輛投保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責任限額為500,000元,且投保有不計免賠險。豫EU205掛車輛投保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責任限額為50,000元,且投保有不計免賠險。被告陳艷彬已先行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2,000元。事故發(fā)生后,原、被告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故引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靳某社受傷,事實清楚,雙方均無異議,故法院依法對魏公交認字[2015]第1507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的事故認定及責任劃分予以采信。魏公交認字[2015]第1507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付林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靳某社不負事故責任。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者應根據其所負的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王付林是被告陳艷彬雇傭的司機,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對原告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雇主陳艷彬予以承擔。事故車輛豫E×××××/豫EU205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安陽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眳⒄铡逗颖笔?015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據》之規(guī)定,原告靳某社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損失費用有:1、醫(yī)療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靳某社被送往魏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實際住院23天,花去醫(yī)療費9,914.55元(包括住院收費票據1張7,178.55元,門診收費票據2張計536元,一次性訂制腰圍發(fā)票1張2,200元),符合規(guī)定,應予支持。2、誤工費。原告為農村居民,農、林、牧、漁業(yè)行業(yè)平均工資標準為42元/天,經鑒定原告的誤工期限為120日,原告的誤工費為5,040元(42元/天×120日);3、護理費。經鑒定,靳某社的護理期限評定為60日,魏縣中醫(yī)院診斷證明書載明護理人數為2人。護理人員靳志強、靳志委是原告的兒子,均為農村居民,原告的護理費為5,040元(42元/天×60日×2人)。4、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50元,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1,150元(50元×23天);5、營養(yǎng)費。原告經司法鑒定營養(yǎng)期限為60日,魏縣中醫(yī)醫(yī)院診斷證明書上也有加強營養(yǎng)的明確意見。原告的營養(yǎng)費為3,000元(50元/天×60日);6、殘疾賠償金。原告靳某社為農村居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經鑒定其傷殘等級為八級一處,其殘疾賠償金數額應為:61,116元(10,186元×20年×30%);7、鑒定費。鑒定費2,600元,有鑒定費票據予以證實,一審對此予以認定。8、精神損害撫慰金。由于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靳某社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靳某社的傷殘等級為八級傷殘,按事故責任認定比例支持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為妥。綜上,原告靳某社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到的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9,914.55元、誤工費5,040元、護理費5,0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5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殘疾賠償金61,116元、鑒定費2,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共計102,860.55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對于原告的醫(yī)療費9,914.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5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共計14,064.55元,應由被告安陽支公司在投保車輛的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剩余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4,064.55元,依法應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賠償限額550,000元內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對于原告的誤工費5,040元、護理費5,040元、殘疾賠償金61,116元、鑒定費2,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共計88,796元,應由被告安陽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予以賠償。對于被告陳艷彬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2,000元,在賠償給付原告時應予以扣除,并由被告安陽支公司支付給被告陳艷彬。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靳某社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96,796元(其中已扣除陳艷彬先行墊付款2,000元);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靳某社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4,064.55元;
三、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艷彬先行墊付款2,000元;四、駁回原告靳某社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57元減半收取,由原告靳某社負擔24元,由被告陳艷彬負擔1,154元。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案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一致。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5元,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魏志鵬 審判員 王一民 審判員 田 莉
書記員:溫雅潔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