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張立峰
金海某
楊立勇(河北宏業(yè)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區(qū)。
代表人王耀輝,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立峰,保險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金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昌黎縣。
委托代理人楊立勇,河北宏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為與被上訴人金海某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上訴人人壽財險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與被上訴人金海某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訴人投保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事實清楚,被上訴人的損失客觀存在,損失數(shù)額真實,且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內(nèi),依照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應予賠付。原審采信的評估報告程序合法,客觀真實,上訴人主張該評估結(jié)論不真實、不客觀,不應采信的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無證據(jù)證明就相關(guān)免責條款已經(jīng)向被上訴人作出明確說明,故對其主張5%免賠率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人壽財險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人壽財險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與被上訴人金海某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訴人投保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事實清楚,被上訴人的損失客觀存在,損失數(shù)額真實,且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內(nèi),依照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應予賠付。原審采信的評估報告程序合法,客觀真實,上訴人主張該評估結(jié)論不真實、不客觀,不應采信的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無證據(jù)證明就相關(guān)免責條款已經(jīng)向被上訴人作出明確說明,故對其主張5%免賠率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人壽財險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巍
審判員:劉京
審判員:袁相坡
書記員:李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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