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
于敏
司某某
馬貴民(黑龍江貴民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楊春明。
委托代理人于敏,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司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馬貴民,黑龍江貴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女。
原審被告李曉剛,男。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明水縣人民法院(2013)明民初字第2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2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敏,被上訴人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馬貴民、被上訴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李曉剛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判決認定,2013年2月19日7時40分許,被告李曉剛駕駛黑MG0365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黑M5615掛重型廂式半掛車沿G202線由南向北倒車時,當行至390KM+600M時與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司某某相撞,造成原告司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被送往明水縣婦幼保健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右側股骨干骨折,共花醫(yī)療費59,782.16元。綏化市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綏醫(yī)司鑒(2013)法鑒字第37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一)、司某某的損傷參照黑鑒(81)2號文件之規(guī)定,自受傷之日起對癥治療16個月終結醫(yī)療;(二)、擇期取出右腿內固定物,再行醫(yī)療費評估為人民幣10,000.00元或支持實際合理支出;(三)、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文件5附則5.1及附錄AA9之規(guī)定目前暫定為九級傷殘;(四)、護理期限:1、第一次住院護理期限為3個月,其中住院期間每日需2人、余為1人;2、第二次住院護理期限為3個月,其中住院期間每日護理需2人、余為1人;(五)、營養(yǎng)期限為10個月,平均每日需人民幣50.00元;(六)第二次手術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經明水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被告李曉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李曉剛駕駛的車輛所有人為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的車輛投保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機動車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應當在強制保險范圍限額內賠償,對于超額部分,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應由被告李曉剛承擔。被告李某某投保了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機動車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分別是黑MG0365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交強險已過期,黑M5615掛重型廂式半掛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原、被告對肇事的事實、責任認定均無異議,只對部分賠償項目有分歧:一、關于司某某二次住院費用是否應全額支持。被告保險公司認為,雖然法醫(yī)鑒定第二次手術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但造成鋼板斷是由原告下地進行負重導致,原告自身有過錯,保險公司最高應承擔此項費用的70%。本院認為,原告所發(fā)生的二次鋼板更換費用客觀存在,被告保險公司的辯稱理由也無證據加以佐證,因此對于第二次手術的費用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二、關于誤工費的賠償標準。應該按2012年黑龍江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進行賠償,并應計算至定殘之日。原告認為應按原告具體從事職業(yè)計算。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的規(guī)定,應按建筑行業(yè)標準進行賠償,被告保險公司辯解理由成立;三、關于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0元,而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其數額較多。本院認為,考慮原告?zhèn)麣埑潭燃鞍盖榈膶嶋H情況,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應確定為8,000.00元;四、關于被告保險公司如何承擔保險責任問題。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被告李某某所投保黑MG0365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交強險已過期,被告李某某應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而后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考慮車輛的整體性及保險的屬性,保險公司理賠應遵循保險限額內優(yōu)先賠償,不足部分由投保人按責任比例承擔,因此被告保險公司的辯稱理由不成立。本院對于原告的其它合理請求予以支持。原告司某某的損失應認定為:1、醫(yī)療費59,782.16元;2、繼續(xù)治療費10,000.00元;3、誤工費19,862.60元;4、護理費22,880.00元;5、伙食補助費1,850.00元;6、殘疾賠償金71,040.00元;7、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4,669.60元、8、營養(yǎng)費15,000.00元;9、精神撫慰金8,000.00元;10、鑒定費4,500.00元。合計人民幣237,584.36元。上述損失首先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在黑M5615掛重型廂式半掛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黑MG0365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及黑M5615掛重型廂式半掛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額度內予以賠償。故本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一、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在黑M5615掛重型廂式半掛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司某某各項損失110,000.00元;二、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在黑MG0365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及黑M5615掛重型廂式半掛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賠償原告司某某各項 ?損失127,584.36元。以上一、二款項定于本判決生效后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費5,443.0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承擔4,864.00元,由原告司某某承擔579.00元。
宣判后,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的主要上訴理由:原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論顯失公平;案件受理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本院認為,本案中雖然李某某所有的黑MG0365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交強險過期,但其所有的黑M5615掛重型廂式半掛車投保了交強險,且牽引車與掛車均投保了商業(yè)險。原審法院考慮車輛的整體性及保險的屬性,按照保險公司理賠應遵循保險限額內優(yōu)先賠償原則,判決保險公司在黑M5615掛重型廂式半掛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黑MC0365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及黑M5615掛重型廂式半掛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額度內予以賠償并無不當。對于訴訟費用的承擔,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訴訟費用數額。故原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部分訴訟費用并無不當。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上訴理由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864.0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中雖然李某某所有的黑MG0365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交強險過期,但其所有的黑M5615掛重型廂式半掛車投保了交強險,且牽引車與掛車均投保了商業(yè)險。原審法院考慮車輛的整體性及保險的屬性,按照保險公司理賠應遵循保險限額內優(yōu)先賠償原則,判決保險公司在黑M5615掛重型廂式半掛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黑MC0365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及黑M5615掛重型廂式半掛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額度內予以賠償并無不當。對于訴訟費用的承擔,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訴訟費用數額。故原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部分訴訟費用并無不當。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上訴理由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864.0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馬繼紅
審判員:湯敬偉
審判員:杜雪紅
書記員:董慧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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