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區(qū)休閑廣場北側聯(lián)通大樓。
代表人:韋國棟,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士正,河北暢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秦皇島市海港區(qū)。
法定代理人:楊某(系張某之母),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現(xiàn)住秦皇島市海港區(qū)。
法定代理人:張某(系張某之父),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秦皇島市海港區(qū)。
委托訴訟訴訟代理人:許勝忠,北京祥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顏成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縣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杜石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春鵬(系杜石福之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石忠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縣。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某、顏成剛、杜石福、石忠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強縣人民法院(2017)冀1123民初7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人壽財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士正、被上訴人張某的委托代理人許勝忠、被上訴人顏成剛、被上訴人杜石福的委托代理人杜春鵬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石忠肖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一、關于上訴人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應否免賠10%的問題。發(fā)生事故時,杜石福駕駛的車輛處于超載狀態(tài),上訴人主張按保險合同約定,其應免賠10%。經(jīng)查,上訴人提供的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只有“石忠肖”的簽名,未按照《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第二條第(三)項:“保險公司應當在投保單首頁最顯著的位置,用紅色四號以上字體增加‘責任免除特別提示’,對保險條款中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保險公司應當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單‘責任免除特別提示’下手書:‘經(jīng)保險人明確說明,本人已了解責任免除條款的內(nèi)容’并簽名?!钡囊?guī)定,提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手書“經(jīng)保險人明確說明,本人已了解責任免除條款的內(nèi)容”故應認定上訴人未盡到提示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钡囊?guī)定,超載免賠10%的免責條款,對本案的被保險人不產(chǎn)生效力。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上訴人應否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承擔60%的賠償責任的問題。事故中,杜石福駕駛機動車與韓小甫駕駛的雅迪牌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交警部門未認定韓小甫駕駛的雅迪牌二輪電動車屬機動車,應認定為非機動車。因杜石福與韓小甫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由上訴人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承擔60%的賠償責任是合法的,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稱其只應承擔50%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人壽財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付艷平
審判員 崔清海
審判員 劉萬斌
書記員: 蔣紅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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