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東風路34號。
負責人:吳中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葛興民,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詹耀祖,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祝文勝,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大冶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詹耀祖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8)鄂0281民初25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材料進行了閱卷,并調(diào)查和詢問當事人,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人壽大冶公司經(jīng)辦涉案保險業(yè)務的業(yè)務員金六億在原審法院的《調(diào)查筆錄》中承認投保單上投保人的簽名系公司其他業(yè)務員代簽,在向投保人推銷保險業(yè)務時,沒有向投保人告知涉案保險免賠的事項,且要求投保人在接到公司客服回訪電話時,讓投保人往好的方面說,并表示這個回訪電話與業(yè)務員業(yè)績有關,要盡量配合,涉案的《投保單》和《保險合同》是在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才給投保人的。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保險合同中“自駕車”釋義條款是否屬于免責條款;2、人壽大冶公司是否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提示或明確說明的義務。
一、保險合同中“自駕車”釋義條款是否屬于免責條款。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奔磁袛啾kU合同中的條款是否屬于免責條款,應從該條款的相關內(nèi)容判斷其是否實質(zhì)上減輕或免除保險人責任。本案中,首先,從人壽保險百萬身價惠民兩全保險條款的保險責任來看,身故或全殘的保險責任具體分為一般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意外身故或全殘保險金、自駕車意外身故或全殘保險金三種保險責任,保險范圍逐漸縮小但保險金額逐漸增加,故相對于一般身故或全殘保險而言,自駕車意外身故或全殘保險減輕了保險人責任范圍。其次,自駕車非汽車分類專業(yè)術語,從附加百萬身價惠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來看,其分為自駕車意外身故或全殘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殘兩種保險責任,“自駕車”和“公共交通工具”是相對的,按照通常理解,自駕車即非公共交通工具。然而保險條款中又將“自駕車”定義為:同時符合以下三條的車輛:(1)符合汽車分類國家標準(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車定義;(2)在境內(nèi)登記、登記的使用性質(zhì)為非營業(yè)性運輸(非營運)且有合法有效機動車行駛執(zhí)照的機動車;(3)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nèi)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登記為非營業(yè)性運輸(非營運)的機動車,如從事以牟利為目的旅客運輸、貨物運輸?shù)男袨?,視為營業(yè)性運輸(營運)。保險條款所列的三個條件實質(zhì)是對“自駕車”的通常理解范圍所做的限定,縮小了保險人保險責任范圍,擴大了保險人責任免除范圍。因此,保險合同中“自駕車”釋義條款應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再者,保險條款系保險人制作的格式條款,投保人簽訂合同時往往沒有時間對其進行研究,自駕車定義條款直接引用汽車分類國家標準(GBT3730,1-2001)這樣的專業(yè)規(guī)范,更是讓投保人不能充分理解,保險人應就格式條款的重要術語對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原審法院認定占楚成駕駛摩托車屬于自駕車意外身故或全殘保險范圍并無不當。
關于人壽大冶公司是否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提示或明確說明的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本案中,人壽大冶公司提交人身保險簡易投保單并不是投保人親自簽字,是人壽大冶公司的業(yè)務員代簽,且投保單和保險合同是在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才交給投保人的,故按照常理,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人壽大冶公司是不可能對投保人進行保險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同時,人壽大冶公司提交的電話錄音只是保險公司的客服電話回訪,該電話回訪只是簡單要求投保人進行“對”與“否”的回答,并沒有對保險免責條款具體內(nèi)容再一一說明,且通過原審法院對經(jīng)辦涉案保險業(yè)務的業(yè)務員金六億所作的《調(diào)查筆錄》,可以說明投保人是在人壽大冶公司業(yè)務員的要求下,才對回訪電話的問題作出“對”的答復,人壽大冶公司提交的電話錄音亦不能說明保險人在訂立保險時就免責條款作出提示或者說明,故人壽大冶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已經(jīng)對免責條款作出提示說明。原審法院認定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并無不當,人壽大冶公司提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人壽大冶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嚴云峰
審判員 朱興國
審判員 曹曉燕
書記員: 李彥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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