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人民解放軍95986部隊,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淶水縣。
法定代表人:王勇剛,職務(wù):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寶剛,河北精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李興利,男,成年,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qū)。
中國人民解放軍95986部隊與李興利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中國人民解放軍95986部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中國人民解放軍95986部隊撤訴。
案件受理費(fèi)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中國人民解放軍95986部隊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穆俊峰 審 判 員 翟愛紅 人民陪審員 申連朝
書記員:劉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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